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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1-12-17 10:00:00   【字体:

        发布会现场

         

        12月17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宗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 宗霞: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相关同志向大家介绍我省立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先生;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朝武先生;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思明先生;

        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普赵辉;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宋广奇先生;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王珍珍女士。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和云南省内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钟灵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钟灵: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要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深入宣传。下面我简要介绍《条例》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类型已经逐渐升级转型,具体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面,则体现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化解需求与社会现有的纠纷化解资源和机制协调发展不完善之间的矛盾。当下,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导致更多更复杂的社会矛盾产生,矛盾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原有的解纷途径显得形式单一、资源薄弱,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因此,加快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综合调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面资源,拓宽纠纷化解途径,加强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确定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多次作出部署,出台相关文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等多方面作出安排和要求。现阶段,在国家尚未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法的情况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改革措施,各地开始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先行先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在各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将这些实践经验和成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提升,是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因此,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推动我省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制定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能极大地促进新时期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更上一个台阶的有力保障。

        基于这样的背景,制定《条例》正当其时。下一步工作中,要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法治云南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4条。《条例》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注重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突出地方特色,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制和主体责任。《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同时明确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构建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条例》鼓励律师、社会热心人士等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此外,结合云南实际,《条例》明确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二)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理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关系。《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条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确立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程序基础上,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规范,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专设“衔接联动”一章,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措施。对警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和调解与仲裁、公证、督促程序对接等衔接机制进行规范,推动构建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确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保障制度。《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三是明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群体、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五是支持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化解矛盾纠纷。

        (五)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机制运行和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条例》一是明确了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二是强调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人大监督;四是确立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以及调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条例》为规范和促进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良好法制保障,是推动我省社会治理法治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贯彻实施好《条例》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各级各部门、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要注重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一并抓好落实。我们相信,通过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通过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为建设法治云南、平安云南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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